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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驻库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08 16:08 来源:未知 作者:地方储备 点击: 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储备粮管理,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储备粮管理工作水平,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制定了《驻库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驻库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21日     
 
 
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驻库监管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库监管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管行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依据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定,结合市级储备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粮食仓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按照《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仓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监督承储企业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管理行为,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监管工作,实行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监管组在管理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所包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监管工作。监管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监管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将监管员落实到库点、仓号,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监管人员应本着“务实、高效、节俭、安全”的原则,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五条  监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处及承储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承储企业召开的相关业务会议。
第六条  监管人员应执行承储企业的上下班制度和考勤制度。
第七条  加强与被监管企业联系和沟通,主动处理好业务关系,争取对监管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承储企业仓储管理的相关情况(人员状况、管理水平、库存台帐、库区平面图及设施设备等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掌握粮食数量、质量、粮情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并做好监管记录。
第十条  核查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数量及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在《出库通知单》及《入库进度日报表》上签署意见。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做好轮换周期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抓好整改落实;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管理处。
第十二条  监管组长负责本组成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管理、纪律管理、生活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管员的考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监管组长负责与承储库点的工作协调,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管员必须服从监管组长的管理,加强内部团结、工作配合和生活的关照。监管员有事请假,应按照审批权限,报请监管组长、管理处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监管工作实施全天侯、全过程监管(法定休息日除外)。监管组长因事外出,由副组长主持监管小组工作。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应做到言谈文明,举止大方,穿着整洁。工作时间严禁穿背心、裤头、拖鞋。在库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  监管人员应爱护承储企业的设施设备,保管并爱护好监管工作配置的设施和物品。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必须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第十九条  监管组长、监管员应按时参加管理处召开的工作调度会。
第二十条  监管人员要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圆满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监管人员补助交通、误餐费用,监管组核定监管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公休除外),报经储备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监管组要统筹安排,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优先选乘公交车或办公电动车(自行车)开展监管工作。确需乘车辆库外存粮点检查的,由承储企业负责安排车辆。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须事前报请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监管工作中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仓储管理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  监管人员出入仓房时要扶好、站稳,在仓内作业时要观察垛型、仓情,避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七条  监管人员要切实注意饮食卫生,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第二十八条  涉及安全方面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监管人员须严格执行《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宁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对服从储备处管理、监管职责履行到位、所监管承储企业全年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管小组和监管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监管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遵守管理制度、损害管理处形象的监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交通、误餐补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追究监管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由于监管不力,对承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而由管理处巡查人员、上级业务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调查确认的;
2、未能及时发现承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3、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未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工作,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4、对发现的问题不真实记录、知情不报或串通作案,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监管人员的考核每年一次,对不称职的监管人员,管理处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诫勉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及管理处的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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