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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在线导航责任清单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时间:2015-10-21 14:54 来源:调控储备科 作者:2896 点击: 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粮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切实做好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内粮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粮食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粮食应急预案按相关规定编修、执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改进等情况;
(三)粮食储备、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储运网络的建立管理情况)、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通信保障等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四)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落实情况;
(五)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报告情况;
(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预案实施、应急措施落实和应急终止等工作情况;
(七)粮食应急后期处置工作情况;
(八)粮食应急工作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办事机构组织开展辖区粮食应急工作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定期检查。每年县一级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粮食应急工作自查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一般组织一次抽查,检查2-4个县区。
(三)不定期检查。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由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视情况对涉及粮食应急响应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报表。按照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各县(市、区)定期汇总审核报送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地方粮食应急网点基本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报表,及时了解各地情况。
(二)资料检查。听取监督检查对象关于粮食应急工作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凭证和报表等,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三)现场核查。实地查看监督检查对象关于粮食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核查地方储备粮的落实情况,粮食应急保障系统建立管理情况(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和储运企业(网点)的选择认定、协议签订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落实情况等。
(四)整改落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检查对象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到位,并跟踪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下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对象需要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备检准备。
(三)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资料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粮食应急工作情况介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报表、培训和演练记录等;现场核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到位情况、应急保障系统、应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等情况。现场检查做好记录。
(四)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反馈的检查结果或下达的整改通知,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情况。
(六)归档相关材料。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粮食经营者: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指标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运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9、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资质,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合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落实,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每年开展2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专项检查。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范围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检查。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粮食流通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粮油库存、夏粮收购、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事项组织专案调查。
(四)以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粮食经营诚信评价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
(五)必要时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飞检”,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粮油库存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等。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粮食收购者的相关资料、资格证书等。检查对象为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时,查看粮食收购资格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
1、检查是否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承储要求。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2、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检查是否实施下列行为:(1)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2)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3)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4)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5)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6)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7)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4、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收购、轮换、动用等计划、命令;
5、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管理地方储备粮,重点检查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库区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仓储管理、科学储粮、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
(二)对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检查是否依法拟定了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
2、检查是否依法选择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储存;
3、检查是否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是否实行集中管理;
4、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1)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2)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3)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开展日常性检查。
(二)根据举报信息实施的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由市粮食局或责成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
(三)定期检查:市级储备粮进行定期检查,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1次,检查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情况。
(四)不定期抽查:开展全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年份,不再开展抽查;未开展库存检查的年份,结合地方储备粮储存和轮换情况,对不少于1/3的县(市、区)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粮食行政主部门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对管理范围内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凭证;
(三)库存粮食数量现场检查的内容措施:现场检查库存粮食的保管账、专卡、记录簿等资料,并可采取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必要时可采取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四)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检查内容措施: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定期监督抽查,抽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五)对发现问题的,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地方储备粮管理发现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下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方案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的内容,要求其提前做好备检准备。对根据举报信息实施的检查,采取不提前通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书面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所做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检查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主要是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对地方储备粮进行抽样检测,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向其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落实整改。根据检查结果或下达的整改通知,跟踪督查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有关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济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对影响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军粮供应网点的审验及维修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军粮供应网点资格审验和维修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相应程序,规范有关行为,提高网点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维修改造项目的质量、进度,促进网点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军粮供应网点管理水平,确保军粮供应,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军粮供应网点(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军供网点资格的监督检查,看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或隐患:
1.供应部队的粮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军供质量标准;
2.军粮周转库存不足,影响军粮供应;
3.军粮补贴款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财务账目不清,对外提供担保或替他人贷款;
4.拖欠军粮统筹配送货款;
5.军粮供应手续不健全,报表及统计资料报送不及时;
6.扰乱军供秩序,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
7.军粮供应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改变,达不到供应要求,影响军粮供应;
8.未按要求定编定员,专业人员未按有关法规持证上岗;
9.存在安全、泄密隐患,发生安全、泄密事故;
10.发生问题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11.利用军粮供应资格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其他影响军粮供应的行为;
12.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达标;
13.未执行军粮供应有关规定,发生军粮断供事故;
14.挤占、挪用军粮补贴款;
1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军粮补贴款损失;
16.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军粮补贴款;
17.出租、出借军粮供应资格证明;
18.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19.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2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军粮供应资格。
(二)对军供网点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1.资金的申报。检查军供站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说明书、工程设计、工程预算、施工方案、完成期限和资金预算安排等资料是否真实、全面。
2.资金的使用。检查资金的会计核算流程,是否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是否存在套取项目资金、公款私存及账外账和“小金库”的问题,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采购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审批项目执行。
3.资金的管理。检查网点维修改造资金是否按照项目工程的进度及支出范围拨付,是否足额拨付到点,是否存在拆分、挤占或截留、挪用改造资金的现象。
4.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改造单位定期报送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及资金投入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变更维修内容的问题,必要时到在建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5.项目的验收。检查验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历次进度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基本处理完毕。补助5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检查是否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军供网点资格年审。每年初,市粮食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的军粮供应站、点进行审验,公布审验结果,对出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军粮供应资格。
(二)军粮质量检查。市粮食局每年商部队对军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现场抽取军粮样品送有关部门检测,检查结果对全市通报。
(三)军粮财务检查。市粮食局每年组织军粮财务抽查,不定期组织全面检查,通报检查结果,限期整改问题。
(四)军粮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验收。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市粮食局依据军粮供应网点的项目预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维修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市级验收,并报省粮食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认真查阅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听取军供站负责人的汇报,并可以提出咨询。
(二)现场查看,检查的过程落实在书面上,最后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切实做到全面、客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三)听取部队有关部门的反馈及社会投诉。
(四)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下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方式向有关地市或企业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对象需要检查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备检准备。
(三)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
(四)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
(五)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对检查对象提出的整改意见,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制定复查方案,明确复查对象和任务,采取现场查验方式进行检查,汇总检查情况向检查对象和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下发整改指令并跟踪督查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1997〕后需字第4号)、《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2013年度“高边岛特”军供网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粮财〔2013〕27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粮食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市粮食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涉及跨县(市、区)重大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2.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粮食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3.其他需要市粮食局进行查处的重大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粮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二、市粮食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2.各地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3.经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4.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粮食局督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粮食经营违法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市粮食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市粮食局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市粮食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3.案件查处。对市粮食局挂牌督办案件,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市粮食局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市粮食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市粮食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月,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市粮食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
4.督办。市粮食局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市粮食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市粮食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三)督办结果
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市粮食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市粮食局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终结挂牌督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认为案件尚未完全终结,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办案单位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
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查处的,要向市粮食局写出书面报告。对部分特别重大案件,市粮食局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四)责任追究
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拒不办理的。
2.不按挂牌督办要求办理的或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督办任务的。
3.不按照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粮食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粮食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粮食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经营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四)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根据粮食行政执法职责,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
(三)综合检查。结合专项执法工作,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一般每年至少组织2次,每次至少抽取2个县。
(五)暗访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式检查,每年组织1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市粮食局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市粮食局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市粮食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市开展的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粮食局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七)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维护全市粮食收购秩序,保证粮食收购合理合法,维护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更换、延续和注销情况。
(三)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对本局审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抽查。通知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审验工作。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向市粮食局业务部门反馈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按照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全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验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市粮食局业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做核查记录。
(三)下发整改意见,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四)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粮食收购许可资格审查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并公示。对不合格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粮食收购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民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注销、取消条款的,依法注销、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了《济宁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济宁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具体内容已在365bet体育在线导航网站(http://www.hfqbhbg.com/index.html)公布。
市粮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市粮食局公布的标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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