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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在线导航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时间:2017-11-08 15:00 来源:未知 作者:调控科 点击: 次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认 定
服务指南

 (点击题目可下载)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救济途径…………………………………………………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表示范文本…………………………………………9
(二)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9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13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编码:3708000100301
(二)实施机构:365bet体育在线导航调控储备科
(三)申请主体:在济宁市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四)受理地点: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5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8号)第五条
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16〕4号)
(六)办理条件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3.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4.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6.《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窗口(济宁市吴泰闸路75号)电话咨询号码:0537—2315451
电子邮箱:tkcbk5451@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窗口,地址:济宁市吴泰闸路75号,联系电话:0537—2315451。
②信函提交。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窗口,地址:济宁市吴泰闸路75号,邮编:272000,联系电话:0537—2315451。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jnspzx-sd.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网址:http://www.jnspzx-sd.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ww.jnspzx-sd.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7—2315451
网络查询网址:http://www.jnspzx-sd.gov.cn
查询步骤:1.进入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jnspzx-sd.gov.cn
2.在首页找到“办理情况”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申报日期、承诺时限、办件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粮食收购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收购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粮食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对市粮食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⑤投诉处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渠道
市粮食局窗口电话:0537—2315451
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科:0537—2367836
电子邮箱:spzx0618@163.com
信箱: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窗口。邮编:272000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不服的;
②对《不予粮食收购许可决定通知书》不服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①山东省粮食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3号,联系电话:0531—86403047
②济宁市人民政府,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联系电话:0537-3201128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当地人民法院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表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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