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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01 09:37 来源:未知 作者:监督检查 点击: 次
    全市秋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按照国家粮食局和省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6〕117号)要求,市局确定在全市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检查对象
    (一)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16年11月到2017年1月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将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等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情况。要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和《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认真核查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主体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行为;是否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
    (三)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要结合今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主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的发生。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秋粮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是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规范收购市场秩序,优化收购市场环境,严防农民“卖粮难”,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
    (二)认真实施检查。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收购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同时,按照落实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工作要求,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处罚,尤其对“打白条”、压级压价等严重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市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各县(市、区)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时要注重规范执法行为,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总结报告工作。各县(市、区)每月检查情况表于次月7日前上报(见附件),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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