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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7-20 09:31 来源:未知 作者:监督检查 点击: 次
     2016年全市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全市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6〕69号)要求,现就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对象
    (一)检查时间。全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于 9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对象。全市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以下称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检查粮食企业收购经营活动情况。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县(市、区),要重点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
    (一)粮食政策宣传情况。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是否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
    (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委托或租仓库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资质条件;委托收储库点是否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做到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是否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准确定等收购;是否做到增扣量合理,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克斤扣两等现象;是否及时兑付售粮款,做到“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等“转圈粮”行为。
    (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根据新修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的新职能,认真开展收购资格核查,依法查处无证收购行为。
    (四)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收储企业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和数量与企业实际入库能力、仓容不符的情况。
    (五)案件受理查办情况。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查办涉粮案件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夏粮收购市场的专项检查工作,创新检查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切实维护好全市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夏粮收购事关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夏粮收购检查工作,成立检查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要科学制定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强与农发行、中储粮以及物价、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心协力,进一步增强专项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认真组织检查。要加大对各类收储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等情况;要突出检查重点,实施重点监控,要特别注意对在收购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检查,将专项检查贯穿于夏粮收购工作的全过程,切实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省粮食局将按照“双随机”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市(县)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巡查。
    (三)严肃处理问题。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违法违规企业和租赁库点的检查,尤其是对2016年上半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储粮安全隐患企业的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四)开展联合执法。要认真落实市粮食局《关于夏粮收购期间组织开展粮食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济粮检发〔2016〕5号)要求,要把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与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五)认真总结报告。要全面总结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各县(市、区)粮食局请于7月、8月、9月底前分别将《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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