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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内容(2015年 )
时间:2016-01-06 15:24 来源:未知 作者:地方储备 点击: 次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1、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济宁市粮食质量检验中心)。
住所:济宁市红星中路22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的落实职责,承担县(市、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产品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的监督检验以及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职责;负责政策性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报表。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09.89万元。
举办单位:365bet体育在线导航。
2、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储备粮管理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2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365bet体育在线导航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人民生活提供粮油储备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计划的落实职责,承担县(市、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产品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的监督检验以及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职责;
(三)负责政策性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报表。市级储备粮油管理。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20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2015年度,我单位在市粮食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经市局批准,起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宁市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百分考核标准》和《济宁市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根据文件要求,管理处与市局签订了安全责任状,管理处、购销公司和代储企业签订了代储协议,督促各代储企业按照统一的格式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各代储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缴纳了储备粮安全保证金。二是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下达及时、督查有力。经市局批准,批复了第一粮库8428吨市级储备小麦和1650吨市级储备豆油轮换计划,第二粮库6181吨市级储备小麦轮换计划。在市纪检五组现场监督下,先后两次对一库和二库今年轮换的小麦进行了公开拍卖。一库、二库6月下旬完成今年小麦轮换任务并进行了专项审计验收,两个库通过轮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三是进行市级储备粮管理业务百分考核。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意见》(济粮调发〔2015〕6号)文件要求,6月份、11月份,对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了两次业务百分考核,按照流程严格现场打分,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
二、积极开展粮油质量检测和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工作
    一是3月份、11月份对市级储备粮油进行全面抽样检测,共检测小麦样品38份,稻谷样品3份,大豆油1份。二是配合山东省粮食局军供中心对济宁市的军供粮油进行抽样。三是组织各县市区粮食局对2015年度我市新收获小麦、玉米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共采集小麦样品74份,玉米样品32份,按时送至省粮油检测中心。四是完成了和德州、潍坊、泰安、烟台质检中心的样品比对实验工作,为明年省实验室复审扩项工作奠定了基础。五是承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和山东省粮油检测站下达给我市的《我国主要储粮生态区小麦、稻谷和玉米安全水分的研究》部分课题的实验工作。六是完成了省粮食局安排的各地小麦、玉米种植情况调查及采样工作,共采集了15个小麦样品。七是协助省粮油检测中心完成了对济宁市的粮食质检机构情况的调研。八是完成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运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严控费用支出。全年,“三公”预算数同比下降5%,与去年同期实际执行数相比下降10%。积极争取储备粮各项政府补贴,根据购销公司的测算,今年以市局文件起草,共申请市级地方储备粮油利息、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补贴共计9919137.09元,申请拨付市级地方储备小麦轮换费用补贴1168695.68元。
    四、积极做好托市收购监管工作
    按照市局安排,我处抽调李森、薛庆军和购销公司两名同志分别到一库、二库负责夏粮托市收购的监管工作。监管人员在烈日暴晒下,不分节假日,加班加点,不讲报酬、任劳任怨地做好监管工作,做出了表率,得到了市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五、取得的主要效益。2015质检中心年共抽取粮食样品140份,出具检验报告80份。其中:地方储备粮检验报告50份;军供小麦粉报告5份;外部比对报告9份;社会委托样品报告4份;典型检验报告12份。
三、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及岗位设置情况
    本单位编制人数23人,现实有在编人数22人。设置管理岗位16人,专业技术岗位4人,工勤技能岗位2人。
    实有在职人员名单:彭高峰、孔 勇、宗光灵、刘兆水、姜文勇、左 翼、高庆彬、张树义、张金想、唐 军、张景涛、宋海军、李 森、薛庆军、韩素云、王秀兵、马云飞、韩雪梅、赵兴波、相璐璐、沈科、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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